规范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监管部门发线月31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31日消息,证监会、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明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一、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遵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查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1.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